商与权力勾结,裁判显失公允,公正底线遭践踏

作者:笑三笑   发布时间:2025-07-28 14:46    来源:未知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访民裴志伟遭受当地法院不公裁判的举报信,具体内容如下:

举报人: 裴志伟 ,身份证号:152722195907090010;电话:15704778579;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举报人:任士勇,身份证号:130104196809191831;系裴增智、裴志伟诉讼、举报代理人,电话:15147752120

被举报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等。

 

实名举报照

被举报人存在的主要违法乱纪行为: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法官故意枉法裁决,对本案所有证据视而不见,不认定,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和原因。对本案的事实和焦点及举报人的诉求不做任何回答。本案事实和焦点只有一个,即:房地产商存在采用欺骗手段,将两套含有47㎡物业房和47㎡活动房的房屋,违法、违规、违约卖给购房者,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刻意回避这个事实,不做任何审理,只玩文字游戏,不干正事。内蒙古达拉特旗相关部门故意作伪证,行政干预司法没有良知。

案 件 起 因

本案是一起简单民事纠纷案件,举报人裴增智分别于2013年、2018年从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两套房屋,十多年后发现,这两套房子是有问题的,即:房地产商存在采用欺骗手段,将两套含有47㎡物业房和47㎡活动房的房屋,违法、违规、违约卖给购房者。房地产商违法行为,给举报人裴增智的父亲裴志伟带来巨大伤害,该小区不明真相的小区居民,100多人联名举报其父亲裴志伟长达10年多,使其遭受纪委调查多年,导致裴志伟患有严重抑郁症,痛苦至极!令人费解的是,小区居民举报十多年,举报人裴志伟受冤屈十多年没人管,没人给个说法,一旦涉及奸商的利益,相关部门和一审法院积极性都起来了,大开方便之门,不惜违法作伪证。

房地产商恶劣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购两份房合同是无效,因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理应承担违法、违规、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所有证据的说明

本案共有证据12份,真实客观有证据5份。即:证据1至证据5,这五份证据是有关部门给旗信访室的,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充分真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不容狡辩。佐证证据有两份,即:证据6至证据7,从客观上印证了,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这七份证据充分证明,房地产商采用欺骗手段,将小区含有47㎡物业房和47㎡活动房的房屋,违法卖给购房者的事实,并且隐瞒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房地产开发商勾结政府职能部门共出具5份伪证,是在一审法院帮助下取得的,他们统一口径,“谎称房地产商将原规划物业房、活动用房用于公厕”纯属虚假陈述,严重违背事实,只要把这五份伪证与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进行对照比较,真伪一目了然。同一个单位对同一件事,出具内容自相矛盾证明,指定有一份是伪证。其中那一份是伪证呢?依据证据5第二页第十二行中称“开发商把规划的物业用房私自销售,从而导致了新规划物业用房无法交付使用,从而导致业主上访”这充分证明小区物业用房和活动房被房地产商销售给购房者了,而不是谎称物业房、活动用房用于公厕”。请问有谁听说过公测也能销售的?有关部门明目张胆作伪证。

一审法院存在主要违法事实下:

立案时,有法不依,故意刁难,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两个,一个请求是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另一个请求是解除,立案时一审法院故意违法刁难逼迫举报人去掉一个请求。否则不予立案,属于严重违法。开庭时,在辨论前举报人提出解除购房合同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理睬,属于漏审,严重违法。

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法律事实,统统都不予认定,却故意捏造出一个虚假的与本案无关的事实。

本案事实只有一个就是,房地产商采用欺骗手段,将小区含有47㎡物业房和47㎡活动房的房屋,违法卖给购房者的事实,并且隐瞒时间长达十年之久。一审法官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故意捏造一个与事实不符而且无关的事实,属枉法裁判。

一审法院法官故意违背事实,真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和采纳,一审法院明明知道,官商勾结做的虚假陈述的伪证不能采信,却被采信认定了。

同一单位对同一件事出具内容自相矛盾,真伪一目了然,真实、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和采纳,却认定和采纳,在一审法院帮忙下取得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的伪证。对举报人事实充分真实的证据不采纳、不认定, 也不说明理由和原因,更没有说理,判决书没有丝毫逻辑性。竟是胡扯,属于故意枉法裁决。

一审法院法官适用法律错误,肆意曲解歪曲法律:

一审法官在判决书声称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判决的。依据本案铁的7份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事实,“房地产商采用欺骗手段,将小区含有47㎡物业房和47㎡活动房的房屋,违法卖给购房者的事实,”难道被告违法行为不违反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纯属故意曲解歪曲法律。

一审法院法官对举报人请求现场勘察鉴定的请求,不予理睬,

举报人多次请求一审法院法官到现场勘察鉴定,一审法院法官置之不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不清不能判案。

总之,一审法院法官为了达到故意枉法裁决目的,故意歪曲事实,恶意枉法,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刻意不认定,明明清楚对方提供了伪证,不审查,反而提供方便和机会。

老百姓期盼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如果法院都像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这样瞎胡闹,百姓拿着再多的理和证据也不敢打官司,因为根本打不赢官司。恳请!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媒体给于关注和监督,恳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那些蒙受冤屈,受到枉法裁决的人们给于关注和支持!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尽快展开对该事件的调查,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正的事实真相。

 

供稿人(举报人) 裴志伟 实名举报身份证照片

 

供稿人(举报人):裴志伟 (身份证号152722195907090010)   电话:15704778579;

供稿人 (举报人):任士勇(身份证号:130104196809191831)电话:15147752120;

 

(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仅代表举报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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